熔窑地坑上浮事故发生的原因一段时间来在多个熔窑地坑因水浮力作用而引发的工程事故中,主要问题是:有些设计人员对地坑抗浮设计的基本概念不清晰,有些设计人员对地下水的性质和作用认识不足。
实际工程中常见的问题有下列几种情况:
1) 对抗浮水位认识不够,抗浮水位的取值出现较大偏差,忽视地坑结构的整体抗浮验算,对熔窑地坑施工过程中的抗浮措施缺乏重视,认为具有上万吨自重熔窑载荷的地坑不可能会漂浮起来。
2) 对熔窑地坑的局部抗浮缺乏足够的重视。熔窑地坑设计过程中往往只对地坑底板、挡墙等结构构件的强度、变形和裂缝进行验算,而对地坑的局部抗浮不进行验算。熔窑地坑中在蓄热室及熔窑立柱范围的整体抗浮能力可能较高,但地坑底板的其他部位可能会因上部恒载不足而造成局部抗浮失效,因而造成地坑局部上翘、倾斜或破坏。
3) 对熔化工段熔窑地坑的各种工况缺乏正确的认识,对熔窑地坑的施工过程、熔窑设备安装过程、熔窑设备安装完成、熔窑设备进行冷修改造等缺乏足够的认识。
4) 熔窑地坑出现了裂缝、渗漏现象,却归咎于温度应力作用或混凝土浇筑质量,而忽视地下水的作用力远大于地坑结构本身的设计荷载。
5) 对于深基坑支护采用了止水帷幕或桩、锚、喷射混凝土联合支护,而且地坑基础底板下为不透水的地基土(基岩、坚硬粘土),对自然降雨的地表水可能引起的水浮力作用没有考虑。
此外,有些设计人员在结构设计说明中没有对施工时应采取的抗浮措施提出明确要求,有些现场施工人员在地坑施工过程中对降水缺乏认识和重视,没有采取降水措施或在水位未达到设计控制水位时就停止了降水,-终导致施工期间熔窑地坑整体上浮。产生上述现象的主要原因除缺乏工程经验以外,主要是对我国现行的技术规范、规定不够了解。例如建设部《建筑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的第4.4.3条第8款中,规定了“地下室抗浮(防水)设计水位及抗浮措施,施工期间的降水要求及终止降水的条件等”应在结构设计说明中明示:《地下室防水技术规范》在第10章中明确规定了,“明挖法地下室防水施工时,地下水位应降至工程底部-低高程500 mm以下,降水作用应持续至回填完毕”。对于这些标准和规定,我们应当严格执行,只有这样才能做好熔窑地坑的抗浮设计和抗浮施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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